(2016)黑8103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包国军与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国军,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3民初1090号原告包国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万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国军与被告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包国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国军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 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包国军负担。审判员 李苏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