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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包国军与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国军,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3民初1090号原告包国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万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国军与被告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包国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国军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 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包国军负担。审判员  李苏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