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蚌埠市科协家政服务中心与安徽鸿业网络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科协家政服务中心,安徽鸿业网络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434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科协家政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年丽,站长。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鸿业网络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锐峰,经理。蚌埠市科协家政服务中心与安徽鸿业网络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