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甘露申请执行四川省美澜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美瑞林景观设计师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露,四川省美澜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美瑞林景观设计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甘露,女,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锦龙街99号1栋1单元2304号。被执行人四川省美澜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花样年.美年国际广场I.2期A栋办公楼1幢8楼831号。法定代表人邱利俊。被执行人成都美瑞林景观设计师事务所。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3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法定代表人丁凯。申请执行人甘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00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省美澜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美瑞林景观设计师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二倍工资差额6167.39元、赔偿金14501.7元、工资434.49元。另,本案的执行费226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00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