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执1766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住所地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耀超,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军,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28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以双方私下和解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2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剑峰 审判员 黄伟佳 审判员 孙 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8fnlushyvjqmstby1z 书记员陈鸿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