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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甲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109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被告李甲某,男,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原、被告已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总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瑜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