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14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山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4750号原告: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花园村机场路XXX-XXX号。法定代表人董金国,董事长。被告:上海宝山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三门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曾召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山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足下生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经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