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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5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叶洪云、叶绍全等与刘青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青明,叶洪云,叶绍全,叶学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5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青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洪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绍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学文。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负责人许大军,该支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刘青明与被上诉人叶洪云、叶绍全、叶学文、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渝0115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青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刘青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青明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青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由上诉人刘青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代理审判员  郝晶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