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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庆贤与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贤,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2048号原告:王庆贤,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A102室。法定代表人:赖树松,董事长。原告王庆贤与被告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吕云平审 判 员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