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4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吕永与孟令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孟令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4民初960号原告吕永,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孟令春,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吕永诉被告孟令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永,被告孟令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永诉称,2015年被告孟令春承包霍林河至阿力德尔一级公路工程,后雇佣原告用挖掘机给被告修建的公路做土方挖掘工作,于2015年8月18日出具32700元的欠据,约定同年8月31日前还清,截止目前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现已产生利息1422.45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孟令春给付劳务费及利息共计34122.4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孟令春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判决如下:被告孟令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永劳务费及利息共计34122.4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6.5元,由被告孟令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希 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