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2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傅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5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傅某,女,汉族,住汕尾市城区,身份证号码:×××4764。被执行人吕某,男,汉族,住海丰县,身份证号码:×××0818。申请执行人傅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婚生女儿吕某静由申请执行人傅某负责抚养。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吕某限期内将婚生女儿吕某静交由申请人傅某抚养,但被执行人吕某去向不明,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吕某住所寻找未果,无法对其实施强制措施,且因子女抚养权属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本院不宜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现本案暂无条件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傅某表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521执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杰群审判员 陈继楚审判员 戴文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