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殷广海、张新红、张来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广海,张新红,张来孟,刘瑞梅,张来棋,尹慧琳,张永涛,刘俊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353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若海,系原告职工。被告:殷广海。被告:张新红。被告:张来孟。被告:刘瑞梅。被告:张来棋。被告:尹慧琳。被告:张永涛。被告:刘俊花。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广海、张新红、张来孟、刘瑞梅、张来棋、尹慧琳、张永涛、刘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计11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聪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