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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新国与邓小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国,邓小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国,男,1951年8月15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邓小堤,女,1963年9月9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新国申请执行邓小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邓小堤偿还王新国借款291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1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案件执行费426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冉启军审判员  夏显波审判员  王金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