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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121号原告张某某(又名张伟),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张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沙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常 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