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121号原告张某某(又名张伟),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张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沙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常 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