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5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廖小强,向长友、深圳市旭建华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廖小强,向长友,深圳市旭建华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主楼第六层。主要负责人:马昌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小强,住四川省宣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长友,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旭建华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径贝社区上屋林场1号(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林峰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小强、向长友、深圳市旭建华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