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永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永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3880号原告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金梅,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永娥,女,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永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永娥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永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50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苏耀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