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城东鹿溪南路38幢70号。法定代表人:周美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林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东明,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飞。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被执行人王飞支付租金等共计70973.7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王飞名下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景星路1幢302室房屋,2016年8月15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首期2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4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