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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廖雪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廖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潘欣,董事长。被执行人廖雪梅,女,汉族,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川012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廖雪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雪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将山东临工牌LXX0型挖掘机一台(设备编码为6XX0)返还给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并向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款746572.63元及滞纳金,负担案件受理费5749元及申请执行费986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廖雪梅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山东临工牌LXX0型挖掘机一台(设备编码为6XX0)予以扣押。二、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康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