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从根,李宝全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从根,个体经营户。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宝全,个体经营户。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从根、李宝全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月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从根、李宝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李从根、李宝全父子在淮安区城东乡候巷村七组9号自己家中经营盐水鹅加工作坊期间,从本村村民李某丙处购买7袋(50公斤/袋)工业盐(工业精盐和工业原盐两种),用于加工盐水鹅并对外销售。2015年8月18日上午,淮安区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检查。现场查获尚未使用的上述工业精盐和工业原盐各45公斤。次日,淮安区盐务管理局对被告人李宝全处以人民币1900元罚款,并没收工业精盐和工业原盐各45公斤。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测,上述涉案工业粗盐和精细盐为工业盐,碘的含量均为0,其中精细盐中亚铁氰化钾的含量为21.5mg/kg;涉案工业粗盐和精细盐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的精制盐二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2015年10月12日,淮安区盐务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同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李从根、李宝全到城东派出所接受讯问,其二人均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从根、李宝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各自归案后的供述,证人任某、韦某、李某丙等人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江苏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食用盐含碘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审批表、现场照片、检查(勘验)笔录、盐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从根、李宝全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从根、李宝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构成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从根、李宝全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有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从根、李宝全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从根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宝全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禁止被告人李从根、李宝全在一年的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晓梅审 判 员 孙荣山人民陪审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华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