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显峰诉刘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峰,刘志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1064号原告:张显峰。被告:刘志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峰与被告刘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峰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志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峰撤回对被告刘志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显峰负担。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