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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显峰诉刘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峰,刘志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1064号原告:张显峰。被告:刘志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峰与被告刘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峰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志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峰撤回对被告刘志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显峰负担。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