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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杨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7刑初23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雪,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个体经商户,住社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鹏飞、贺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6日20时10分,被告人杨雪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豫R×××××号小型型普通客车沿社旗县赊店镇北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赊店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杨雪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3.2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雪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雪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有关人口信息及驾驶证查询证明,现场照片,血醇鉴定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杨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雪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杨雪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运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冬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