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兴良申请执行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良,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752号申请执行人:李兴良,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兴良与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0683执752号案件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