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何x与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812号原告何x。被告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xx。法定代表人全x。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诉被告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x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x申请撤销对长沙市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撤回对被告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x负担。审 判 长 郭庆栋代理审判员 杨 玮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