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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琴琴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琴琴机械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刑初14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琴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诉讼代表人张国辉。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1月24生于上海市,大专文化,系上海琴琴机械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琴琴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莹,被告单位上海琴琴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国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琴琴机械有限公司期间,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上海雄乘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树拓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7,607.2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1,276.26元已申报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琴琴机械有限公司补缴了涉案偷逃的税款。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琴琴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宣某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协查通知、基本案情介绍,案发经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琴琴机械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单位上海琴琴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上海琴琴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琴琴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单位上海琴琴机械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偷逃的税款,并预缴了相应的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琴琴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美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