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5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施志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刘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志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刘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5261号原告施志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公园中路576号。被告刘敌。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志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刘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施志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志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志平负担。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