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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丁建冬与刘世伟、丁国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冬,刘世伟,丁国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108号原告丁建冬。委托代理人郭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马倩,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世伟。被告丁国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朱小风,该公司经理。原告丁建冬与被告刘世伟、丁国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建冬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建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由原告丁建冬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印 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洁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