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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执1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龚红卫与许乐根、李小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红卫,许乐根,李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1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龚红卫,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许乐根,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小凤,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红卫与被执行人许乐根、李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湘0621执100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许乐根银行帐户存款16800元后,继续以(2016)湘0621执1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许乐根的银行帐户存款129270元。因申请执行人龚红卫与被执行人许乐根同意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许乐根工资帐户上的存款,并由法院定期扣划,目前被执行人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登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