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34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304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清河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清河县。原告潘某某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楚中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月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