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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20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蔡国利、段翠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蔡国利,段翠香,段连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20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剡瑞宏,女,银川市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告授权代理店)职员。被执行人:蔡国利,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段翠香,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段连闯,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国利、段翠香、段连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先后通过银行系统、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银川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均在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已经依法事项委托巨野县人民法院,请巨野县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并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车户。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7273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小多代理审判员  路 伟代理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双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