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郭海与定西市金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剡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定西市金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100号原告郭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贵国栋,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西市金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72号(天庆酒店对面)。法定代表人王学礼,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方剡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与被告定西市金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剡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23日原告郭海以被告已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海撤回对被告定西市金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剡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郭海负担。审判员 吴永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