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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孙作辉与张振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作辉,张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孙作辉,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6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张振海,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16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孙作辉与张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振海的部分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姬海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