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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山与张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山,张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5221号原告:王山,女,199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王丽琼,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灿(曾用名:张艮术),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告王山与被告张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张灿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金根元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