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山与张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山,张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5221号原告:王山,女,199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王丽琼,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灿(曾用名:张艮术),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告王山与被告张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张灿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金根元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