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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星达科技有限公司,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异48号案外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淑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荆卫华、陈旭,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沈阳星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宫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利、沈瑞,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辉,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案外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2016)吉0602执5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2016年8月23日,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附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异议。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张振良审判员  孙中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