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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执1505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晓平与贾晓娜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平,贾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1505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王晓平,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海阳市榆山街*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贾晓娜,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凤城街道胜利黄海花园。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晓娜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明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