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执2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某某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2874号申请执行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申请人执行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5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存款、房屋及车辆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渝车辆户籍档案冻结,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现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28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2015)巴法民初字第0541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思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