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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振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振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3115号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康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振汉,男,192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振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以其欲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岑玉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