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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笑云与张宏伟、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笑云,张宏伟,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871号原告胡笑云,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伟,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被告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笑云与被告张宏伟、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笑云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笑云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笑云撤回对被告张宏伟、恒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胡笑云负担。审判员  陈君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