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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蔡文荣、宋月英与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淮安融侨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荣,宋月英,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淮安融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3189号原告:蔡文荣,男,汉族,1956年11月20日出生,住淮安市。原告:宋月英,女,汉族,1956年12月1日出生,住淮安市。被告: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清河区新区广州街8号新区管委会大楼5楼526室。法定代表人林文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安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林文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荣、宋月英诉被告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蔡文荣、宋月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文荣、宋月英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荣、宋月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蔡文荣、宋月英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