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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淑芳与驻马店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芳,驻马店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837号原告郑淑芳,女,194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西段。被告驻马店市中医院,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金秒,任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淑芳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淑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淑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淑芳负担。审 判 长  马富周审 判 员  董多仓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