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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阮志飞与王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志飞,王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3096号原告:阮志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滨,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空。原告阮志飞与被告王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王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2014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于立据后三个月内偿付,未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付借款。另查明,原告因本案公告送达需要支付公告费2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空应偿还原告阮志飞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64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