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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凌聪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1刑初8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某某,男,1988年11月26日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9月2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3日被九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多次传唤不到案,2016年5月23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再次被九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九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县看守所。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被告人凌某某伙同王某(已判决)、范某某(已判决)、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在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开设赌场,四人通过“吴老细”寻找赌博地点,聚集赌博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参赌,并安排王某丙等人负责放哨、望风,从中抽头渔利40000元人民币。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范某某、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闵某某、闵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凌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凌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凌某某伙同王某、范某某(二人已判决)、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在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开设赌场。四人通过“吴老细”寻找开设赌场的地点,先后在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村民吕某某、王湖新村闵某某、四华村村民闵某甲岳父以及胡某某家中聚集赌博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参赌,并安排王某丙、闵某某、闵某等人负责放哨、望风。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安排“吴老细”从中抽头渔利约40000元人民币。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凌某某主动到九江县公安局投案。在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被告人凌某某变更联系方式,私自外出,并经多次传唤不到案,2016年3月2日被九江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6年5月23日再次主动到九江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5月份,其和蔡某某、王某、范某某四人商量后决定到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找地方开赌场。过了几天,王某带着三人还有其他一些瑞昌的赌博佬先后在新塘乡四华村王湖别人家里用麻将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断断续续20天的样子,赌了十来天左右。每晚都能抽5000元左右。赌场有人放哨。赌博场地是王某安排“老细”去找的。赌场上还有人放高利贷。2015年9月,其被监视居住后,其认为没有什么事了,就外出打工,并更换了手机号。2、证人王某的证言:2014年5月份,其和蔡某某、范某某、凌某某四人商量后决定到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找地方开赌场。过了几天,四人带着其他一些人先后在新塘乡四华村汤家大垅吕某某家的一楼大厅、新塘乡西河村王湖新村闵某某家的一楼大厅、四华村汤家大垅闵某甲岳父家、以及该村胡某某父亲家的一楼大厅用麻将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其找来王某丙负责安排放哨以及接送赌博的人,放哨的人有王某丙、闵某某、闵某。“老细”在赌场上从庄家赢钱中抽水。赌场上还有放高利贷的。断断续续开了一个月的赌场,每次抽水4-5千元,总共抽了4万元左右。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份,其和蔡某某、凌某某、王某四人商量后决定到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找地方开赌场。过了几天,三人还有其他一些人跟着王某先后在新塘乡王湖别人家里用麻将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每次都能抽4000元左右。赌博场地是王某安排“老细”去找的。4、证人蔡某某的证言:2014年上半年的时候,在王某的联系下,王某、范某某、林聪康和其就约好一起开赌场。后来几人就在新塘老百姓的家中前后开了一个多月的赌场,场地是变动的,赌博方式是“二八杠”。抽水、望风等由王某负责安排。参赌人数少的话十几个,多的话三四十个。赌场上有人放高利贷。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4年5月份,有人在新塘乡四华村吕某某、闵某某、胡某某、闵某甲岳父家零零散散开了十来天的赌场,赌场老板让其找两个人专门望风,其找来了闵某某和闵某,其和这两人负责望风。6、证人闵某某、闵某的证言。2014年5月份,有人在新塘乡四华村开赌场,王某丙找了他们负责为赌场放哨、望风。7、证人吕某某、闵某某、胡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份王某等人在他们的民宅开设赌场以“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并给予他们场地费用。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4年5月,王某等人在四华村吕某某、闵某某、胡某某、闵某甲岳父家开设赌场,王某丙、闵某、闵某某负责望风。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4年的一天晚上,其在四华村吕某某家参与了赌博,外号“吴老细”的人在场子上抽水,王某丙、闵某某负责望风。赌场上还有放高利贷的。10、传讯通知书。被告人凌某某分别于2015年12月2日、2016年3月2日经九江县公安局传唤均未能到案。11、九江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凌某某的归案经过及其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凌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主动到九江县公安局投案,后在监视居住期间经多次传唤未到案,九江县公安局依法对其网上追逃,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凌某某再次到九江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凌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经法庭调查、质证、相互吻合,能够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约4万元,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且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构成自首的公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主动投案后,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变更联系方式,私自外出,且经多次传唤不到案,属于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能认定自首,公诉机关的相关公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行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苏明发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郝宏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