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夏筱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筱雨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588号罪犯夏筱雨(曾用名夏晓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2011)怀鹤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筱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夏筱雨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2日,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一年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谯守军、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夏筱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夏筱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代夏筱雨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夏筱雨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夏筱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101.3分。原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夏筱雨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能履行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筱雨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