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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克里、杨光忠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克里,杨光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66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克里,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杨光忠,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抓获,同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逮捕。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克里、杨光忠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渝0117刑初39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徐克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杨光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徐克里、杨光忠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徐克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克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克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克里撤回上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刑初3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志伟代理审判员  代英勋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