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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7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顺琪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巷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琪,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巷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7969号原告王顺琪,男,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王燕华,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巷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琪诉被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巷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XX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的;(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