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4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吕静婷、杜国艳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吕静婷,杜国艳,东阳市俞氏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355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人民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金尧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吕静婷,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杜国艳,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东阳市俞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镇方会村。法定代表人:俞为中。被执行人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南西路311号。法定代表人:杜加云。原告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静婷、东阳市俞氏制业有限公司、杜国艳、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吕静婷、东阳市俞氏制业有限公司、杜国艳、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125066.67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东阳市俞氏制业有限公司已由公安刑事立案侦查,且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35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韦湘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