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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遂宁盈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永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盈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肖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548号原告遂宁盈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主干道B南侧。法定代表人林元灶,系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廷均,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杰,男,生于1987年7月5日,住遂宁市蓬溪县。原告遂宁盈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遂宁盈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0元,由遂宁盈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涛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