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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重庆众生悦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蒲柏臣,简永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众生悦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永强,蒲柏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695号原告重庆众生悦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5幢1-12层跃下-7,组织机构代码05322628-1。法定代表人赵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怀骉,系公司员工。被告简永强,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蒲柏臣,男,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覃方云,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众生悦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简永强、蒲柏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众生悦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生悦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众生悦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重庆众生悦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利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人民陪审员  晏 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