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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罚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701号被执行人李楠,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正在服刑。李楠诈骗一案的(2016)京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李楠应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四百二十四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罚金部分、第二项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超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戎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