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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5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俊辉与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张剑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辉,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张剑波,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752号原告赵俊辉,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陈湘,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洋,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军佑。被告张剑波,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内涉外花园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李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辉诉被告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张剑波、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张剑波、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669768.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原告的财产保全金额9669768.1元提供担保,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张剑波、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669768.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志胜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婷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