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凉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戴东青、葛宣玲与陈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东青,葛宣玲,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凉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戴东青。申请执行人葛宣玲。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霞。被执行人陈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戴东青、葛宣玲与陈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0)凉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鹏支付戴东青、葛宣玲不当得利及索款损失共计4072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50元、执行费52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鹏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戴东青、葛宣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0)凉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