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6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杭州浙秦投资有限公司、郭龙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浙秦投资有限公司,郭龙驰,西安味领川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6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杭州浙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劳动路162号-3号。法定代表人:周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郭龙驰,西安味领川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涛,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西安味领川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自强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郭龙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涛,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浙秦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龙驰、原审第三人西安味领川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3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浙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杭州浙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浙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杭州浙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秦燕燕代理审判员 卫婉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